欢迎访问中泰华网站,今天是:2025年05月03日 星期六
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动态
业务领域
党建专栏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策法规
>
税务总局明确不动产过户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
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需要明确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日